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流浪少年儿童救助保护工作规程

         流浪少年儿童救助保护工作规程

   第一条 流浪少年儿童救助保护是指为流浪少年儿童提供生活保障,帮助其回归家庭,并对其进行文化教育、法制教育、劳动技能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,保护其合法权益,矫治其不良品行,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。

   第二条 对流浪少年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实行救助、保护、预防、感化、教育、矫治的方针。

对失去正常生活、学习条件和安全保障的流浪少年儿童,要立足于保护和教育,对其不良品行及时进行矫治。

第三条 救助、保护流浪少年儿童的工作,应遵循如下原则:

(一)保障流浪少年儿童的基本生活需要;

(二)保护流浪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;

(三)尊重流浪少年儿童的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,不得对流浪少年儿童进行歧视;

(四)保护、教育和管理相结合;

(五)积极帮助流浪少年儿童返回家庭。

第四条 受助流浪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。受助流浪少年儿童享有以下权利:

(一)人身权利不受侵犯;

(二)财产权利不受侵犯;

(三)获得国家物质帮助的权利;

(四)有受保护、受教育的权利;

(五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权益。

第五条 在本市流浪、乞讨或者离家出走,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不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,属于救助保护中心救助保护对象。具体包括:

(一)在本市车站、码头、道路、街巷及公共场所流浪乞讨的;

(二)被遗弃或离家出走的;

(三)被强迫“卖花”、“卖唱”等或向行人强索强讨的;

(四)被教唆、胁迫、引诱实施偷盗、抢夺等违法行为的。

第六条 救助保护中心全天24小时接收求助少年儿童。

各有关部门移送流浪、乞讨或离家出走的少年儿童,应当附有护送部门填写的《护送流浪乞讨儿童登记表》,移送部门无填写《护送流浪乞讨儿童登记表》的,救助保护中心应要求其补办。

第七条 对有关部门移送过来或者主动到救助保护中心求助的儿童,救助保护中心应进行甄别和身体检查,发现有如下情形之一的,分别作如下处理:

(一)患有危重病、精神病、传染病或外表有上述病情体征的,告知移送部门或通知公安机关送定点医院治疗;

(二)吸毒的,退回移送部门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。

第八条 经甄别和身体检查,求助儿童符合救助条件的,救助保护中心应当予以接收。由移送部门移送过来的,由工作人员在《护送流浪乞讨儿童登记表》的回执签收。

第九条 接收求助儿童后,工作人员应为其拍照并让其填写《求助儿童自填表》,求助儿童不会填写的,由工作人员根据其口述、移送部门的陈述以及《护送流浪乞讨儿童登记表》的内容填写。

第十条 受助儿童进入保护中心之前,应对其进行安全检查和财物保管。

第十一条 受助儿童安全检查和财物保管后,工作人员应将入站后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告知受助儿童,为受助儿童发放生活必需品,并根据受助儿童的民族、性别、年龄、身体特征等情况为受助儿童安排宿舍的床位。

第十二条 受助儿童进站后24小时内,工作人员必须对其进行询问,了解详细情况,询问情况记录在《受助儿童询问登记表》。

第十三条 询问后,工作人员必须区别情况在《询问登记表》上填写处理的建议,由儿童保护管理科负责计划、组织、安排处理。

第十四条 对已查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住址、联系方式的,应通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尽快前来认领,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故不能前来的,可以委托他人前来。

第十五条 对因遭受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暴力、虐待而离家出走的,应向其当地民政部门、公安机关、乡(镇)人民政府反映情况,由上述部门教育督促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前来认领。

第十六条 保护中心生活上注意考虑儿童身体发育的需要,兼顾少数民族儿童的饮食习惯,妥善安排伙食。

第十七条 在为受助儿童提供生活保障的基础上,保护中心对受助儿童进行文化、法制、思想道德、文明礼貌等方面的教育,培养受助儿童的集体观念、家庭观念,教育受助儿童热爱祖国、热爱人民、助人为乐、举止文明、待人礼貌。

第十八条 保护中心医务人员定期对受助儿童进行身体检查,对救助期间突发急病的受助儿童进行诊治。

对需要送医院诊治的受助儿童,应指定两名护送人员(其中一名医务人员)迅速送医院诊治,并由送院人员填写《受助人员送治表》,加注意见。

第十九条 受助儿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救助保护终止:

(一)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及他们的委托人前来接回的;

(二)受助儿童当地民政部门、地方政府前来接回的;

(四)已由有关部门进行安置的;

(五)与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有关,公安机关需要带走调查处理的;

(六)受助儿童死亡的。

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认领受助儿童的,必须持有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,经工作人员查证核实后,方可给予办理认领手续。认领程序如下:

(一)填写《认领受助儿童申请表》;

(二)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、单位认领的还必须出示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证明及复印件;

(三)工作人员核对认领人身份及受助儿童关系,身份证明原件交还认领人,复印件及《认领受助儿童申请表》附受助儿童材料存档备查;

(四)将受助儿童材料交值班科长、站领导审核;

(五)将受助儿童交由认领人核对签收。

如经审核后不同意认领的,工作人员应向认领人详细解释原因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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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2007-06-04 10:43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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